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3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远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中环首府5号楼617-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704942X5(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远见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503执364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