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远见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民初2393号
原告:安徽远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中环首府5号楼6层617-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704942X5(2-4)。
法定代表人:张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远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远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69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中电兴发公司)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中电兴发公司将淮南市城市视频监控(平安淮南)二期工程采购(第二标包)项目的劳务及部分材料供应分包给原告。由原告承担本工程谢家集、寿县区域监控点位的劳务及部分材料的采购工作。《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1、本工程实行施工承包人包工,半包料;甲供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乙方负责提供除甲供材料外为满足施工要求的所有材料;2、对于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安装的所有设备材料,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剩余设备材料需及时归还甲方。原告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后即开始施工,从中电兴发公司领取了枪机、球机等材料。两被告系原告公司施工小组成员,负责寿县区域部分安装点的施工,两被告施工时又从原告处领取上述材料,2017年12月24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领条一张,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领条四张,两被告共领取球机56个,枪机(含探针)107个。项目施工结束时,两被告实际安装球机28个、枪机59个、探针27个,多领取球机28个、枪机21个,两被告至今未返还。因两被告原因,致使原告无法将剩余的设备材料返还给中电兴发公司,中电兴发公司已扣除原告部分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10月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中电兴发公司)与原告(乙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中电兴发公司将淮南市城市视频监控(平安淮南)二期工程采购项目的劳务及部分材料供应分包给原告。由原告承担本工程谢家集、寿县区域监控点位的劳务及部分材料的采购工作。原告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苏金海具体施工,苏修春、苏校从苏金海处具体承揽涉案工程的劳务,被告***是苏修春施工组人员,被告**是苏校施工组人员,涉案工程款由原告远见公司与苏金海结算,苏修春、苏校施工组的工程施工劳务费由苏金海与苏修春、苏校结算。施工过程中,由苏金海具体向下面的施工组发放设备材料,两被告分别代表苏修春施工组及苏校施工组领取施工设备材料,并向苏金海出具领条并记录在案,当天施工完成后,剩余的设备材料统一存放在由苏金海提供的出租房中,设备材料的领取及保管存在混乱现象。
另查明:苏金海因欠苏修春农民工工资130000元、欠苏校农民工工资40000元,2019年5月6日,经寿县公安局、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现场协议,北京电兴科发技有限公司、原告远见公司、苏金海与苏修春和苏校达成支付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中电兴发公司将淮南市城市视频监控(平安淮南)二期工程谢家集、寿县区域监控点位的劳务及部分材料的采购工作分包给原告远见公司,原告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苏金海具体施工,因此,原告远见公司应依据其与苏金海的约定,要求苏金海承担相关责任,苏修春、苏校从苏金海处具体承揽涉案工程的劳务,两被告分别代表苏修春施工组及苏校施工组从苏金海处领取施工设备材料,并向苏金海出具了领条并记录在案,双方产生纠纷后,应由苏金海向苏修春、苏校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远见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两被告予以返还,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远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文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柯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