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455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湖南长丰联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44727545L。
法定代表人邹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65314486。
法定代表人刘朗。
委托代理人谭怡,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8327813R。
法定代表人周海斌。
本院在审理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
审 判 长  罗少辉
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
人民陪审员  黄 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珲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