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65314486,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朗。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44727545L,住所,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湖南长丰联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邹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iv>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保全人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1年4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以其在交通银行长沙湘湖支行的银行账户4318********已冻满500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星沙支行的银行账户6054********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星沙支行的银行账户605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