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46号
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超,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南山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瑾,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新湘楚(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红柳路255号6幢B区二层204-N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新湘楚(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追加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新湘楚(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5月18日,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昌新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黎 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