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1929号
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区漓湘东路1号湖南长丰联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03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镇东八线、漓湘东路1号02栋全部。
法定代表人戚智勇。
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以更为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尚佳绿色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万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