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财保63号
申请人: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25号新星商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6日生,住海门市。
申请人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18.9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形,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供了担保。该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18.9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F44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35元,由申请人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砚宇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