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12民初1305号
原告: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中央路25号新星商厦1205室。
法定代表人:陶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元,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群,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联睿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锡通科技产业园竹松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水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睿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元、杨海群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监理费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就被告的六幢厂房订立监理合同。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逾期费用,工期超过一个月,每月按照40000元给付。2018年6月3日,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在甲方领取房产证后一周内给付原告20000元,自2018年6月开始直至本工程结束,被告给付原告现场监理费12000元/月。本工程于2019年6月13日竣工验收,原告仍欠5个月监理费计60000元。被告共欠原告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18年12月,被告已经对案涉厂房开始使用,只是竣工验收手续滞后办理。2018年12月以后,监理无需也没有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之前约定的监理费已经全额支付,不欠原告任何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依据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找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江苏联睿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监理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始,至2017年11月20日止,签约酬金288000元。
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监理范围6栋厂房等所有图纸内工作量、场内道路施工、工程手续办理;二、监理期8个月;三、监理费为包干,共计三十四万元;四、逾期费用,工期超过一个月,每月按照4万元支付;五、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如业主要求施工,在此过程中如被主管部门处罚,所罚金额由委托人承担;六、监理费支付方式,每两个月支付捌万元,其余两万元待手续办理结束一周内付清。
2018年6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订立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在2018年6月5日前支付乙方监理费用4万元(已开票8万元),余款4万元在2018年9月1日前支付;2.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产证,根据原有协议,房产证领取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2万元;3.考虑到本工程前期情况,乙方总监朱海龙的失误,估计延长施工时间为20天,2018年4月份5月份这两个月延期部分乙方免费服务,甲方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自2018年6月开始直至本工程结束,甲方支付乙方现场监理费用12000元/月,不开票,现金支付,在次月3日前支付,依次类推。
案涉工程于2018年底(2019年初)施工结束。2018年12月起被告因为工作需要对部分厂房进行了使用。后因整改及另请他人进行防水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
被告已支付原告前期监理费320000元及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监理费84000元(每月12000元)。另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水冲给付原告工程监理孙维元个人奖金20000元。
2021年3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水冲与原告的工程监理孙维元通电话。陈水冲:“上次你来的时候我就说过这两万元肯定会给你的,现在这样弄的我很难受”。孙维元:“该给的不是两万元,还有后期跑竣工手续的费用多少也要给补点的,合情合理的竣工之前的费用是应该给,但是我们后期服务的也跑了二十多趟”。陈水冲:“前面你个人在这的劳务费已经给你了,还给你两万元奖金,对不对?”。孙维元:“对的”。陈水冲:“现在就是有两万元是你们公司的没拿到,对不对?”。孙维元:“是的”。陈水冲:“你说办房产证上面有点费用对不对?”。孙维元:“不是的,不是房产证费用,是我们应该辛苦的费用,这个是竣工之前张小建跑的费用,前后跑了59次,其中有二十多次是跑房产证的,前面三十多次是调解与张小建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费用,我都不好意思讲”。陈水冲:“那你的意思是后面的这六万元是应该收的了”。孙维元:“也可以说该收,也可以说大家适当的协商一下弥补我一下损失”。陈水冲:“那不结束我给你两万元的奖金干嘛?”。孙维元:“虽然那时你给了两万元的奖金,但是我一天二十四小时都是在那里,你也是自愿给我的,我是感激你的”。陈水冲:“前面的账我都是跟你结清的,对不对?然后你说办房产证?”。孙维元:“房产证应该是为你服务的,不是说应该给钱,但是房产证前面你们跟张小建造成的矛盾导致跑的这个麻烦事,你们应该补贴点损失,但是该竣工之前的费用多少你们要承担一点,因为没有备案结束我们的人就无法从系统里撤退出来,就一直备案在那里,按合同协议也就是说竣工结束才代表工程结束,不是说当时你给了就能结束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补充协议是对合同的修改,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前期监理费34万元,自2018年6月开始直本工程结束,被告应按12000元/月标准支付原告现场监理费用。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案涉工程于2018年底施工结束,此后,原告的监理人员已撤出施工现场,只是监理孙维元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房产证等为被告提供了后期服务(孙维元在与陈水冲通话中陈述跑了59次),但被告已支付给孙维元奖金20000元。故原告主张2019年2月至6月期间的监理费60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尚欠原告前期监理费20000元,应予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联睿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建
人民陪审员 潘红梅
人民陪审员 吴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