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107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立,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联系。
被告:张凌,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联系。
被告:南通仁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光泽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83741504L。
法定代表人:陈兆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瑞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东场村3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0F1CP6L。
法定代表人:徐文伟,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25号新星商厦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737988863。
法定代表人:陶燕,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万寿南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P720R6D。
法定代表人:杨喆,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张凌、南通仁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瑞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美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