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562号
申请人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32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30日对被申请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8个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20万元,实际冻结到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6月29日止。于2020年7月2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路188号内2号房不动产。轮候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