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7501号
原告:***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737988863,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中央路25号新星商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8603753L,住所地海安市***包场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