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凌云电梯有限公司

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与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浙0802行初60号
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衢州市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4月25日,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日芝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琚晓阳 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 人民陪审员  胡英姿
书 记 员  杨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