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某某与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Windows用户 2 0 2017-03-27T07:49:00Z 2017-03-27T07:49:00Z 5 369 2106 17 4 2471 12.00 false 17.55磅 13.7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StyleDefinitions*/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5.4pt0cm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bidi-font-family:"MicrosoftUighur";}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13621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运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水运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水运研究所赔偿***农作物损失20000元,误工费1000元,以上共计2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水运研究所承担。 事实与理由:***农作物大棚与水运研究所相邻,因2016年7月中旬下大暴雨,导致水运研究所的雨水从院墙东侧排水口流向***大棚,致使***农作物受损严重。***多次与水运研究所负责人协商农作物赔偿一事,水运研究所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水运研究所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7月20日大雨属于暴雨,是不可抗力,当时多处农田都被水淹,大兴区在当天是最严重的地区,水运研究所在***的的大棚西侧,水运研究所的北、东、南三侧可以流水。***大棚所处位置地势与四周相比较为低洼,所以降雨必然造成雨水的自然聚集。水运研究所东侧院墙设有南北向排水沟,目前均在有效使用,院墙正对***大棚位置的排水口已经于几年前封堵,通过院墙排水口排出去的水大大少于其他三个方向的来水。不能认定水运研究所内排出的雨水造成***大棚农作物严重受损。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其基本信息。证据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水运研究所东侧墙外的土地是***承包。证据3、照片,证明***农作物损害情况。证据4、证明,证明诉争中损害的土地是***种植的。水运研究所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2不认可,复印件没有写明什么位置,只能证明***有土地。对证据3不认可,***拍摄的照片是从***大棚的角度拍的,水运研究所那边对着***大棚的排水口都封堵了。对证据4不认可,不能证明受损位置与现在是一个位置。水运研究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北京市降水量分布图及北京部分站点降水量实况和历史极值,证明当天下雨的程度。证据2、照片2张,证明下雨当天水运研究所地里也受到了同样的灾害,以及水运研究所有排水设施。***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2不认可,被告方的场地基本是水泥地面,排水系统都是堵着的。本院对***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对水运研究所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本院据此查明:***为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驴房村村民。***在水运研究所东侧墙外种植有四个蔬菜大棚。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驴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在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围墙东侧外又一块承包地,面积3亩,种植的大棚蔬菜。”2015年7月20日大雨过后,***种植的两个大棚约1.4亩土地的西红柿被淹,造成绝收。***称一亩地种植西红柿苗约2000株,其认为两个蔬菜大棚被淹系水运研究所内向外排水所导致,水运研究所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被淹的原因系不可抗力以及***自身原因所导致。经现场勘查拍照显示,水运研究所与***承包大棚紧邻,水运研究所的地势较高,东侧院墙边杂草丛生,墙内离墙4-5米处有排水渠,东侧院墙底部有小孔可向外排水。正对***大棚的小孔已经堵塞。东侧院墙外包括***大棚在内的土地地势较低。东侧院墙外包括***大棚在内的土地中,***大棚的位置最为低洼。根据***大雨过后拍摄的照片显示,水运研究所东侧墙边的排水渠内满是积水。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水运研究所未能有效管控其院内排水,通过东侧院墙小孔排入了墙外地内,并流入了***承包的蔬菜大棚内,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同时,***未能就其承包土地修建防汛设施,导致雨水汇集到大棚内,亦是造成其损失的重要原因。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对于***造成的损失,水运研究所和***各自应当承担50%的责任。至于***的损失数额,参照西红柿的大棚平均亩产量及市场价格,本院对***主张的20000元损失不持异议。水运研究所按照责任比例,应当赔偿***的损失10000元。对于***主张的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负担166元(已交纳),由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担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