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某某与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3337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运研究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按社保机构的具体要求,开具证明:1.原告的参军证明(入伍批准书或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文件);2.原告的退伍证明(退伍登记表);3.原告的工作证明(退伍后在安置单位的职工登记表等);4.原告的社保信息(如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无开除记录等),在以上文件复印件上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后,交给原告。二、被告按社保机构的具体要求,依法缴费,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26日。三、被告按社保机构的具体要求,核实档案。事实和理由:原告现在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作为退役军人的基本权益收到了严重侵害。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的意见》出台后,原告被认定为补办社保对象,即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告作为被告单位的正式职工调入被告单位后,个人档案一直就在被告的人事部门,双方并没有签订过委托保管个人档案的协议。社保机构多次要求被告,依据档案为原告开具相关证明文件,以配合社保机构为原告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原告是被告单位的正式职工,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由于原告出国留学,双方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及其相应的附件。原告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没有违反该协议以及双方劳动关系的过错。而被告却没有履行该协议,在原告回国后,拒绝安排原告回被告单位上班工作。同时,被告并没有终止该协议,也没有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更没有依法办理转移个人档案和续接社会保险。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这就是造成目前原告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直接原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要求水运研究所按社保机构的具体要求开具证明、缴费、核实档案,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退而言之,即使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上述诉讼请求亦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鉴此本院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