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某某与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运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提交1.电子邮件往来140922号及对该电子邮件往来的解释,证明:(1)***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既无事业编制,也不是在职职工,就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更不可能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双方从来没有签订过聘用合同,双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2)***在以自己为主体被社保机构确认为补办社保对象后,水运研究所没有兑现其承诺,拒绝配合,也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致使双方社会保险纠纷产生,属于劳动争议。2.水运所工资单及对该工资单的解释,证明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在第二个月就被停薪了,也就是停止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员工待遇,即没有了事业编制。同时,依据停薪留职协议,***还应办清离所手续,即脱离现有的工作岗位。由于水运研究所没有履行停薪留职协议,没有让***回所上班,***的事业编制和工作岗位也就没能够恢复,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过聘用合同,所以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就不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了,双方因停薪留职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二)二审裁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既认定事实错误,也适用法律错误。1.水运研究所逃避了作为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的义务,没有承担国家规定协助退役军人补办社保的责任,严重侵害了作为退役军人的***的合法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了社会保险纠纷。双方因补办社会保险的纠纷不属于人事争议。二审法院既没有听证,也没有开庭,二审裁定摘选双方在一审中“人事争议”的部分词句作为判案的依据,完全错误。双方的争议不是人事争议,是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应该受理。2.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不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双方因停薪留职协议履行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停薪留职协议是劳动合同,围绕停薪留职协议履行的争议是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应该受理。即使不是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民事合同,也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应该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未就其与水运研究所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就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等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与水运研究所曾存在人事关系,后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并不能将双方的人事关系转换为劳动关系,且只有在属于劳动争议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判断相关的社会保险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认定***一审所提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进而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