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执字第839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麻店镇麻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济**市济阳县济**开发区开元大街**号(济**市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个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审结。该案(2014)惠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惠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