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执字第839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麻店镇麻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济**市济阳县济**开发区开元大街**号(济**市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个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审结。该案(2014)惠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惠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