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

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与某某、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麻店镇麻店村。 法定代表人郗***,经理。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龙海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审结。该案(2014)惠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环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736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惠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