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

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民长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民终1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麻店镇麻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惠民长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姜楼镇三岔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惠民长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上诉人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