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民初231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0907184L。
原告***与被告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