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民初231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0907184L。 原告***与被告惠民县和利时彩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