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峻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强,河南省焦作市武陵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周俊,执行董事。
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4民初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盛世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10751.36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650元,保全费1870元,执行申请费4261元。
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工商、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均为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2016年7月注册登记的大型汽车一辆,经本院至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已于转移至他人名下。同时,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文化社区调查,查明该公司确在该社区经营,但目前是暂停经营状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成杰
审判员  谭仕红
审判员  吴治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