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极星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天半导体有限公司、江苏南极星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2952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艾天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0064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南极星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818306X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深圳市艾天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极星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艾天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7.46元、保全费681.96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