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63号
申请人: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761277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阳市福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马祖镇复兴村7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5707408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