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4民初3095号 原告:***,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761277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