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4民初3095号
原告:***,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761277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