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24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76127702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