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24民初2963号之一
原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76127702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欣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吉林东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580002538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欣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12元、保全费1,588.75元,由原告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