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给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申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再审申请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给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民终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给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并无开具发票的约定,开票并不属于合同义务,而属于税法上的义务,应属于行政法规调整且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收取工程款并开具工程款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本案中的《劳务协议》虽然无效,但工程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时开具工程款发票,既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从给付义务。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二)二审判决在已经认定案涉《劳务协议》无效的前提下,认定湖北给力公司主张开具发票的请求违反《劳务协议》的约定错误。***与湖北给力公司之间劳务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特别是双方关于交不交税的约定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的法律规定,***不能据此抗辩不承担交付税务发票的义务。综上,湖北给力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湖北给力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终573号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湖北给力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协议》是违法分包,属于无效合同,判决湖北给力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39345元及利息。据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案涉《劳务协议》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违法分包,该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该协议第十五条关于“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税、水电、住宿)”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条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请求湖北给力公司参照该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湖北给力公司关于案涉《劳务协议》无效,该协议第十五条不能适用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劳务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案涉合同时约定的价格并不包含税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湖北给力公司要求***向其开具建筑工程施工费发票时应向***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的税费。因此,湖北给力公司在未向***支付相应税费的情况下,要求***向其开具发票,本质上就是要求***承担相应税费,该诉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约定不符。原审判决驳回该项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湖北给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