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3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滩桥镇北街01栋。
法定代表人:张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刚,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蔷薇路华中智谷B3栋。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诉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鄂102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鄂10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玉高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余 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星
书记员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