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2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址地:荆州开发区滩桥镇北街01栋。
法定代表人:张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蔷薇路华中智谷B3栋。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给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52624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志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