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昆盟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杭州昆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08号1幢一层15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昆盟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王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