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14384号 原告: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汇金国际大厦西2幢201室。 负责人:***。 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8号A310、A3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简称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匠道公司)、杭州品界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品界装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品界装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匠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向原告支付49000元及违约金2450元,被告匠道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匠道公司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8日,原告(乙方)和被告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甲方)签订《空调、新风、地暖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坐落于本市飞云江路53-2号旁新疆饭店空调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120000元;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空调设备到场之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50%,空调安装完成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0%。如甲方逾期付款,则交货期相应顺延外,每延迟一周,应按逾期付款部分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迟付货款总价的百分之五。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22年9月15日,原告和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空调调试验收单》,确认工程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查验系统与工程安装质量均合格。之后原告仅收到71000元,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9000元及违约金245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是被告匠道公司的分支机构,应承担被告匠道公司杭州分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000元及违约金2450元; 二、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予以清偿。 如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按照四分之一收取271.5元,由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匠道中式文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