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3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85319977M,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星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天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星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03执2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