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6民初795号
原告: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408号蓝调一品·晶彩小区C区1-7-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9771172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5832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61元,减半收取12731元,由原告新疆军辉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志梅
审判员达曼古丽
人民陪审员*松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