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81民初606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
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柠条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3060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