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8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现住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86389元及违约金5591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签订消防工程专项分包合同,被告将位于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宅楼的消防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按时完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严重违约,应付违约金,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消防工程专项分包合同》中的甲方是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宅楼项目部,乙方是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后又发包给***、***,前期工程款也是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给了***、***。本案中原告仅将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而未起诉案外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遗漏主要当事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原告诉请的被告主体显然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