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3826号
***、李建才、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建才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6922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通过申请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账户向申请人支付99786元,又向本院账户打款280534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5370元申请人已代缴纳,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案件按照执行完毕结案,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881民初6922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