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4165号
原告:上海棠开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13幢317-1室(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投资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创至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号18号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棠开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上海创至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棠开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上海棠开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担。
审判员 贺 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