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503行审207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党某某,系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10月21日占用莲花寺镇庄头村集体土地动工实施采场北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占地面积210.23亩,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华国土资(监)字(2015)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10元∕㎡罚款,共计1401603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国土资(监)字(2015)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华国土资(监)字(2015)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的收件人均为***,申请执行人的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询问笔录中的当事人
也是***,但提供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处签名是“***”,非当事人***,应视为其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未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渭华国土(监)字(2015)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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