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晶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913号
原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12幢3层3号(02)。
法定代表人:曾令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三期3-11幢。
法定代表人:武治国。
原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