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49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执行人:刘文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银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乐珠,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iv>
法定代表人:孙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
法定代表人:吕嘉,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来与***、刘文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云涛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刘文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280元或同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乔振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