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财保46号
申请人:**来,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银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乐珠,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iv>
法定代表人:孙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
法定代表人:吕嘉,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董事长。
申请人**来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280元或同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6元,由**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振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