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民终2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银座商场北50米路西。
经营者:魏吉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臣,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景,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邱连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臣,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景,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以下简称俊辰火锅城)、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俊辰火锅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德城区政府40号文(德城区政府对“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天津物证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应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赔偿的责任比例应为85-90%。二、行政机关调查时间应计算在营业损失的时间内。三、中燃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辩称,一、俊辰火锅城装修人员私自拆除燃气设施并将燃气管道切断未封堵断口,是导致燃气泄露聚集发生爆燃的主要原因。1、**公司施工位置是根据俊辰火锅城要求在其一楼安装新报建的燃气管道。2、俊辰火锅城二楼燃气管道和燃气表未经过报停,管道旁张贴燃气须知中写明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3、二层吊顶内全部敷设电气线路较多、接触不良,产生电火花引爆。二、德城区人民政府“7.30”燃气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不合法,对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和责任的认定不具客观性和中立性,明显偏袒俊辰火锅城。1、事故调查组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2、23条规定,要求检察院派人参加,应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技术和专长。2、天津物证鉴定中心不具备燃气鉴定资质。3、调查小组无视俊辰火锅城违法私自切割燃气管道、二楼电线裸露的事实。三、**燃气公司没有违法、违规施工,即使有瑕疵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1、作业人员具有特种作业相关资质。2、**燃气公司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了培训。
中燃公司辩称,一、中燃公司不是涉案事故的施工方,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俊辰火锅城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没有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没有监督义务。2、各相关部门的调查、专家意见均没有认定答辩人有责任。二、俊辰火锅城属于新建燃气工程,新建在一楼。**燃气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对新建燃气管道进行安装施工。三、中燃公司与**燃气公司虽然是母子公司关系,但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主体,各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燃气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并改判;二、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对气体泄露的原因及责任认定错误。二、德城区政府认可的德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天津物证鉴定中心的原因分析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邀请专家出具意见,查明俊辰火锅城装修人员私自拆除燃气设施并将燃气管道切断未封堵断口,是导致燃气泄露聚集发生爆燃的主要原因。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装修队及其雇主俊辰火锅城承担主要责任。
俊辰火锅城辩称与其上诉理由相同。
中燃公司述称,同**燃气公司意见。
俊辰火锅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营运损失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30日,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发生一起燃气爆燃事故,造成3人受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德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9日成立了以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天衢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2019年10月23日,该调查组就本次事故出具《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调查结果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1、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101室,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4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冰,主要负责人为李月山。该单位承担了德州市德城***火锅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燃气改造工程。2、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该单位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银座商场北50米路西,单位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魏吉增。目前该单位正在装修施工。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装修工程由刘德兴负责实施,刘德兴联系王尚芹组织施工队伍。王尚芹施工队伍无相关资质。(二)事故发生地情况。该事故发生地点为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二楼。事故发生前该楼层已经完成吊顶,吊顶内空调管线及电器线路敷设完毕,线路敷设数量较多,各线路之间连接情况较为普遍。后期查看二层配电箱总断路器处于跳闸状态,说明爆燃发生前屋顶内线束可能存在过电流、短路或接触不良等故障。同时二层配电箱内的分项空气开关有开启的情况,还有空气开关下端线路被拆开,裸露出接线端子,存在因二层室内用电开启开关并在该端子处外接其他线路供电的可能,在火锅店装修期间的7月15日,施工队经理刘德兴安排临时工董大军将二层原厨房内的燃气表拆下,并将燃气管道从墙体根部切割,董大军在切割时将室外燃气管道阀门关闭。切割后该燃气管道断口并未封堵,直接被砌在墙内。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7月30日下午,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宋兴营、钟海军、张国心3人,在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楼后施工改造燃气管道,德州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验收员武连望在旁,准备施工完验收。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装修施工人员张海停、张焕春、吕春光、吴晶在二楼施工。14时30分左右,宋兴营、张国心将上午预制好的管道抬至楼后准备施工,钟海军到达现场做准备工作。张国心拿扳手登梯子查看阀门情况后,三人开始架设新管道。14时48分左右,钟海军携带电焊设备进入一楼室内连接室内外燃气管道,张国心带冲击钻进入一楼室内协助,宋兴营在室外北侧安装管道。15时左右,宋兴营移动梯子到新旧管道连接处,登上梯子准备连接新旧管道,先用电焊机将燃气管道阀门左侧1米多处的管子破开了一个长2公分的竖口,缺口处冒出火苗,高度约20公分,宋兴营用手套盖住缺口熄灭火焰。张国心离开施工现场(15时08分左右),钟海军从室内走出。15时10分左右,钟海军递给宋兴营一块木板后,搬铁质短梯到南侧阀门处,拿扳手上梯子检查阀门,下梯子后又递给宋兴营一块防火布。宋兴营布置防火措施防止管道上方空调着火,随后继续切割燃气管道,缺口处又冒出了20多公分的火焰,宋兴营再次熄灭火焰。15时15分左右,宋兴营移动铝合金长梯到阀门处用管钳紧了一下阀门,然后回到开口处开始穿戴防护用品,准备切割管道。15时20分左右二楼发生爆燃,爆燃位置位于二层卫生间东侧过道吊顶内区域。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1)、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宋兴营、钟海军、张国心三人在实施新旧管道连接时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时未严密监测可燃气体浓度,发现漏气异常时未采取措施消除异常情况,使天然气泄漏至俊辰火锅城火锅城湖滨北路店二楼吊顶与屋顶的夹层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混合气体。(2)、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装修施工人员使用未经调试验收合格的二楼配电设施,致使吊顶内线路带电产生电火花引爆燃炸气体。2、间接原因。(1)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为动火作业施工人员配备燃气检测仪器,实施动火作业时未设专人进行现场指挥、未设安全员,致使宋兴营、钟海军、张国心三人施工时存在违规作业行为,且未能及时被发现并制止。(2)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雇佣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装修队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装修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对现场各个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协调责任,装修施工人员违规启用未经调试验收的配电设施,致使吊顶内线路带电产生电火花引爆燃炸气体。该单位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排临时工董大军将二楼原厨房内燃气管道拆除,装修施工人员未对燃气管道断口进行封堵直接砌在墙内,致使泄漏的燃气通往吊顶夹层内,形成爆炸混合气体。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为动火作业施工人员配备燃气检测仪器,实施动火作业时未设专人进行现场指挥、未设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二)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雇佣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装修队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装修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对现场各个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协调责任,装修施工人员违规启用未经调试验收的配电设施,私自拆除二楼原厨房内燃气管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调查报告》所附《关于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燃爆事故原因分析意见》中载明:六、气体泄漏的原因的认定。1、排除二层室内燃气管道切割时开启燃气管道阀门致使燃气泄漏的可能。2、确认室外燃气管道施工时阀门存在开启角度致使燃气泄漏。2019年11月19日,德城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同意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2019年12月16日,德城区应急局给被告**燃气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查明被告**燃气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为动火作业施工人员配备燃气检测仪器,实施动火作业时未设专人进行现场指挥、未设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拟对被告**燃气公司罚款49万元.同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告**燃气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19年12月18日被告**燃气公司申请听证。2020年1月9日,德城区应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燃气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为动火作业施工人员配备燃气检测仪器,实施动火作业时未设专人进行现场指挥、未设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决定罚款49万元。原告自行委托德州市价格事务所对其二楼装修、空调、赛睿点餐系统、监控、通风系统损失的市场价值评估。2019年9月19日,该事务所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经评估,上述项目的损失为442376.88元。原告自行委托德州市价格事务所对其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的营业损失进行鉴定评估,2019年9月20日,该事务所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经评估,上述项目的损失为1059644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14000元。2020年9月3日,被告**燃气公司申请:对1、因爆炸被损坏的装修及设施、物品的真实价值以及残值进行重新认定。2、被损坏的装修及设施、物品的修复期限,结合被申请人缴纳租金的费用凭证重新作出应有损失的认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3月13日,该公司出具《关于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因爆炸被损坏的装修及设施、物品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意见书》03020号,价格鉴定结论为:标的装修及设施、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为365940元。标的装修及设施、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残值为7100元。该评估公司出具《关于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因爆炸被损坏的装修及设施、物品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意见书》03021号,价格鉴定结论为:标的因爆炸被损坏的装修及设施、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修复期限为44天。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的修复期限(2019年7月31日-2019年9月12日)的营业损失为64034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装修至44天后装修完毕共计80天的营运损失1164240元,提交2021年4月6日德州市德城区应急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因原告2019年7月30日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燃事故,该局向原告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原告暂停装修施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2019年9月6日,原告向应急局提出清场动工的申请,应急局同意了原告的申请。二被告对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此证明未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也不能证实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原告要求赔偿损毁物品清理费15600元,提交《二楼拆除顶子人工费明细》及刘某、李吉庆、徐婷婷收条三份共计15600元,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明2019年8月20日左右,用了40时多个工,工人工资每天300元左右,总共前前后后7、8个工人,花了6、7天时间,刘德兴给付清理费15000多元。二被告质证,对原告证据有异议,对证人的叙述含糊不清,每天工人工资200-300元,7、8个工人,工资加在一起已经超过了15000多元。证人证言与应急局出具的证明要求其在2019年8月1日-9月6日禁止动工相关内容是矛盾的,刘某陈述是在8月20日开始施工,8月底之前结束,事实上与应急局的时间相违背。原告质证认为,因原告系营业性餐厅,为了赶2019年10月份的假期,在20日之后私下雇人进行了清理,待应急局批准后再装修,为了减少损失,符合常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为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即《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原、被告双方责任认定的依据问题。该《调查报告》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对本次爆燃事故作出的结论,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性和行政程序的严谨性,且经过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应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2019年12月16日,德城区应急局给被告**燃气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查明被告**燃气公司“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为动火作业施工人员配备燃气检测仪器,实施动火作业时未设专人进行现场指挥、未设安全员”,认定被告**燃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0年1月9日,德城区应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认定被告**燃气公司“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为动火作业施工人员配备燃气检测仪器,实施动火作业时未设专人进行现场指挥、未设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告**燃气公司的原因一致,不能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被告**燃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即否定《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被告**燃气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燃气公司的责任比例应为3:7,即被告**燃气公司应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未认定被告中燃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中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赔偿项目和数额问题,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装修至44天后装修完毕共计80天的营运损失1164240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系本次事故调查部门为查明爆燃事实而要求保护现场,配合调查,是行政机关必要的调查时间,且原告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已经在2019年8月20日即派人进行爆燃场地的清理工作,故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不应计算为原告营运损失时间,原告营运损失应为44天,损失为640340元。原告要求赔偿损毁物品清理费15600元,因本次爆燃事故发生确系事实,原告确系需要清理爆燃现场,原告提交的本项损失的证据与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能够相互印证,对原告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其他合理损失:装修及设施、物品价值358840元(365940元-7100元)、鉴定费9313.13元[(358840元+640340元):(442376.88元+1059644元)×14000元]。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24093.13元,被告**燃气公司赔偿原告716865.19元(1024093.13元×70%)。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装修及设施、物品价值费、营业损失费、损毁物品清理费、鉴定费共计716865.1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德州市德城***火锅城湖滨北路店负担4777元。被告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373元。
本院二审期间,**燃气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管理制度、燃气入户合同、施工图、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德州中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工作交接通知书、公福用户委托燃气安装书、工程技术现场勘察记录表、天然气工程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表、俊辰羔羊火锅公福灶具技术参数表各一份,拟证明涉案天然气安装工程是新建不是改造,**燃气公司按照设计图和小羔羊确认的施工图、按照相关程序和流程进行施工,**燃气公司施工人具有资质,没有违规操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燃气公司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组织各方进行质证,俊辰火锅城质证对燃气入户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施工图等材料是发生事故后补的,且系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客观性,且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或者负责人的签字,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管理制度对于工程安装竣工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4.7条中的二项中明确验收部门负责对工程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室内燃气管道的严密性,表前阀是否关闭等应当进行检查。而本案工人明显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配备相应漏气检测仪器,在施工完后及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对管道的严密性进行检查,故产生漏气,本次爆燃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漏气所导致的,漏气原因是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管道是新建还是改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且对方也认可是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中燃公司质证认可**燃气提交的证据,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俊辰火锅城不认可燃气入户合同,但该合同与一审中俊辰火锅城提交的合同一致,本院予以认定;俊辰火锅城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施工图、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德州中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工作交接通知书、公福用户委托燃气安装书、工程技术现场勘察记录表、天然气工程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表、俊辰羔羊火锅公福灶具技术参数表均系复印件,虽然中燃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工作交接通知书、公福用户委托燃气安装书、工程技术现场勘察记录表、天然气工程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表、俊辰羔羊火锅公福灶具技术参数表上面也有李海、高世强、邢玲霞等人的签名,但李海、高世强、邢玲霞等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不能确定其签名的真实性,且俊辰火锅城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德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鉴定人的刘振刚、梁国福均具有鉴定资质,且刘振刚在(2020)鲁14民终4235号案件中出庭接受质询。**燃气公司一审提交的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邀请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专家协助调查后出具的《德州市湖滨中大道俊辰火锅城7.30燃气爆燃事故原因专家意见》无相关专家的资质证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关于事故原因、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关于营业损失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三、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德城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其作出的《德州市德城***火锅城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爆燃事故作出的结论,属于公文书证,亦经过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可以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德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原因分析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相关鉴定资质,且鉴定人刘振刚在(2020)鲁14民终4235号案件中出庭接受质询,本院对该原因分析意见予以认定。上诉人**燃气公司主张应当以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邀请的专家出具的意见认定事故责任,但该专家意见未附相关专家的资质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涉案事故系俊辰火锅城燃气管道改建过程中发生的爆燃事故,对此德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德州市德城***火锅城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已作出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故《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原因分析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各方责任及事故原因的依据,一审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俊辰火锅城与**燃气公司的责任比例为3:7,即**燃气公司应承担火灾事故导致俊辰火锅城财物及营业损失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未认定中燃公司承担事故责任,俊辰火锅城要求中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系调查部门为查明爆燃事实而要求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的期间,证人刘某证明俊辰火锅城2019年8月20日即派人对爆燃场地进行清理,一审认定该期间不计入营业损失时间并无不当,俊辰火锅城的营业损失应为44天,损失为640340元。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燃气公司主张俊辰火锅城和装修队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7.30”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于事故责任及原因的认定合法、有据,**燃气公司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2810元,德州市德城***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负担54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南
审 判 员 王晓丽
审 判 员 马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冬
书 记 员 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