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乐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审被告:刘文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原审被告: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吕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莽,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及原审被告张建军、刘文强、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上诉人康运(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希亮
审判员  黄宏伟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