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816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银座商城北50米路西
负责人:魏吉增,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州金跃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俊辰小羔羊火锅城湖滨北路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