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81民初1445号 原告:***,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言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计2057.5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