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81民初1445号
原告:***,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言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计2057.5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