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揭乐乡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1号恒宝城市广场6号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053732298。
法定代表人:姚家柏,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城县揭乐乡***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揭乐乡***谢屋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B34426915C。
法定代表人:谢文瑞,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揭乐乡***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825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揭乐乡***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25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桥水
审 判 员  吴 晖
审 判 员  桑建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童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