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执2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1号恒宝城市广场6号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053732298。
法定代表人:姚家柏,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ME1043943E。
法定代表人:张贤,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成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民终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036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连城县莒溪信用社的存款(已保全),因被执行人连城县莒溪镇梅村头村民委员会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人案件,按比例分配后,本案共执行到88760.54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财产告知书》,并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仁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