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91民初517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某某路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路桥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立案受理。2023年4月20日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路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