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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006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