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3民初152号 申请保全人: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ANB6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龙岩市永定区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龙岩市永定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保全人龙岩市永定区民委员会所有的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额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龙岩市永定区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的总金额以500000元为限。 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保全人福建省鑫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