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3民初1653号
起诉人: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金谷产业园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2024年9月11日,本院收到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皖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通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并偿付通皖公司11242453元;2、江西交通集团公司赔偿通皖公司损失383064元;3、江西交通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0日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中标芜湖至黄山高速公路安全设施交安JA-2标工程(下称为:交安2标工程),2020年12月11日与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为:安徽交控集团)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为41,333,969.07元(见证据2、3)。鉴于前期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将滁定高速公路工程转包给通皖公司施工的友好合作关系(见证据7),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同意将交安2标工程转给通皖公司施工。为确保交安2标工程施工的资金,根据江西交通集团公司要求,通皖公司向江西交通集团公司芜湖至黄山高速公路安全设施交安JA2标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为:交安2标项目部)预付工程用资金80万元。2021年9月因交安2标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困难,由通皖公司向第三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交通建设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规定:200万元专款用于交安2标工程,由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将200万元直接汇入交安2标项目部(见证据12)。另,因交安2标项目部购买工程用材料欠三家材料供应商货款,三家材料供应商为讨回货款,2023年分别向南昌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江西交通集团公司支付货款。在仲裁审理中江西交通集团公司抗辩:交安2标项目部是由通皖公司组建,通皖公司是施工人,通皖公司是仲裁案中的被申请人,仲裁庭没有采信。四仲裁案由南昌仲裁委下达裁决(其中一案是仲裁调解书)确定由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向三家公司分别支付材料欠款及利息损失7,890.908.40元。交安2标工程完工后,江西交通集团公司认为交安2标工程施工亏损达900余万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通皖公司是交安2标工程施工人,要求通皖公司为交安2标亏损承担责任。通皖公司认为安徽交控集团尚有应付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经多次协商无果。此后,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以通皖公司欠其借款和已代偿材料欠款为由,分别向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起诉通皖公司。1、关于民间借贷案,2023年10月初第三人向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起诉,要求通皖公司和***(连带责任)偿还借款200万元和利息383,611元,通皖公司、***在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诉称: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以母公司(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名义投标芜黄高速公路交安2标工程项目,于2020年10月30日由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中标,交安2标项目部是通皖公司组建,通皖公司是交安2标施工人,因交安2标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困难,通皖公司向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借款200万元未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公司合同》《借款协议》,通皖公司应返还借款及利息。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有: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中标通知书、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与安徽交控集团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与通皖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公司》《借款协议书》、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向交安2标项目部汇款200万元的银行货款凭证(见证据2、3、10、11、12)。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中没有通皖公司收到200万元借款。由于通皖公司在多家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导致通皖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纳税、银行利息,导致通皖公司企业处于半停业状态;***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导致其家庭多人无生活来源。更严重的是相关工程招标人、授信银行对通皖公司、***参与民间借贷很敏感,对通皖公司的诚信、信誉提出质疑。为尽快解决问题,通皖公司出于无奈达成民事调解书:通皖公司向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支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383.611元损失和案件诉讼保全费17,934元共计2,401,545元。根据调解书2024年1月通皖公司已向交安2标项目部汇款200元(见证据15)余款由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在通皖公司银行账户强划走(见证据22),案件已执行完毕(见证据16)。2、关于代偿案,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向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起诉,要求通皖公司支付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代偿货款及利息和律师费共8,641,596元,法院冻结通皖公司在银行存款8,641,596元。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中标通知书、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与安徽交控集团签订《合同协议书》、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与通皖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南昌仲裁委三份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见证据2、3、10、18、19)以及交安2标项目部购与材料签订的合同。其诉称:第三人以母公司的名义投标交安2标工程项目,于2020年10用30日中标。交安2标项目经理部是通皖公司组建,根据《工程公司合同》通皖公司是交安2标工程施工人,要求通皖公司向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支付为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代偿的材料货款。该代偿案2024年1月3日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2023)赣0113民初17439号判决书,判决认定通皖公司与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判决:一、通皖公司支付第三人为其向聊城天顺公司代偿货款1,223,945.49元及利息损失;二、通皖公司支付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为其向保定市路祥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代偿货款911,004.60元及利息损失;三、通皖公司支付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为其向保定市路祥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代偿货款194,508.83元及利息损失;四、通皖公司支付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为其向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代偿货款5,561,452.48元及利息损失;五、通皖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70000元;共计7,960,911.4元。(具体见判决书)。根据调解书、判决书通皖公司应向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支付10,362,453.4元。2024年6月13日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在通皖公司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强划走款6,620,586.16元(见证据22),尚有1,741,867.69元未执行。加上已付到交安2标项目部280万元,第三人收到9,420,585.71元已弥补交安2标的亏损,对未执行款项向红谷滩区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二诉讼案,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利用其在当地法院的关系,强加给通皖公司。事实通皖公司不欠任何款项。理由如下:1、交安2标工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中标并与安徽交控集团签订《合同协议书》,江西交通集团公司是交安2标工程的承包人。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与第三人没有签订合同,这一事实已有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起诉通皖公司二案的诉状中均诉称: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以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名义投标交安2标工程项目及与通皖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协议》包括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起诉通皖公司的行为,都是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以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2、200万元借款由江西交通集团公司直接汇入交安2标项目部并用于该工程建设中,通皖公司没有收到借款。交安2标项目部购买材料欠下货款,材料已用于交安2标工程建设中,通皖公司没有购买材料和使用该材料。没有证据证明通皖公司欠款。涉案金额都是交安2标项目部欠下的款项,调解书判决书要求通皖公司支付的款项,都是通皖公司代为交安2标项目部垫付的款项。鉴于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涉案金额均用在交安2标工程建设中,欠款人是交安2标项目部,是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不是通皖公司。通皖公司认为在没有确认其在交安2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前,由通皖公司为交安2标项目部欠下的款项承担付款责任,严重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故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告知通皖公司应向江西交通集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通皖公司认为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坚持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所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是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由工程所在地管辖更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本案中,通皖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并偿付通皖公司11242453元以及赔偿通皖公司损失383,064元,其争议的标的系江西交通集团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过错责任,与工程所在地关联度不大,且《工程施工协议》的签订主体系通皖公司及第三人江西交通建设公司,与江西交通集团公司无关,此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宜。其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裁定不予受理。涉及通皖公司的借款合同案以及代偿案等案件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裁判处理,通皖公司应及时行使上诉的权利而非向本院另行起诉。因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具有既判力,通皖公司另行起诉会影响该判决的既判力,在没有证据证实上述判决被推翻的情况下,以与该判决相矛盾的理由起诉,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已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所述,对于通皖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省通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起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